摘要: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可以区分为原始数据和加工数据,二者应该适用不同的获取规则。对于原始数据,应该采用强制性合理使用方案为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提供基础保障,引导自愿采用授权许可规则提高效率。对于加工数据,应该采取授权许可方案激励形成加工数据市场,同时防范数据供应的不公平行为,保障各类人工智能开发者的进入机会。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引入人工智能合理使用规则,但需要明确排除加工数据的适用;通过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对加工数据集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公共数据提供者、大型平台公司对外提供加工数据集不得采用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