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常滥用其优势竞争地位,逐步将自由、公平的数据竞争异化为数据垄断,以事后救济为核心的反垄断法难以有效规制平台数据垄断。基于数字平台准公共属性的价值理念以及破除数据流通壁垒的现实需求,必需设施理论可以作为平台数据垄断规制困境的破局工具。然而,必需设施理论同样面临与数据的固有特性相冲突、适用条件不明、范围界定模糊、必需数据公开可能加剧隐私危机等现实局限。对此,当前应立足必需设施理论的“工具”定位,对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进一步细分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范围,逐步加强数据保障与形塑数据泄露的救济机制,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互联互通,更大程度激活和发挥数据价值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