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中国传统家文化,农业经营将长期以家庭内部代际传承的方式进行。农户仅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主体,实质主体是分包土地时的农户成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相对合理的农地权利代际移转方式。然而,受制于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目前司法裁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基本持否定态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均落实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设立长期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允许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和将来所有的收益,可以依法取得法定的长期土地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法定事由进行分割。时机成熟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